1. 貿易國(地區)是什么?
根據最新版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0號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貿易國(地區)欄的填報規范為:對外貿易中與境內企業簽訂貿易合同的外方所屬的國家(地區)。出口填報售予國(地區)。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地區)。無實際進出境的,填報“中國”,代碼142。怎么理解?
比如外貿合同是與香港的一家貿易商簽訂的,但是貨物運往美國。這種情況,貿易國(地區)應填報“香港”,而不是美國,因為買家(外貿合同上的buyer)是香港貿易商。
“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地區)”是什么意思?
比如沒有簽訂外貿合同,只是作為贈品或免費的貨樣廣告品發往美國的一個潛在客戶,并且按照“貨樣廣告品”進行申報,這之間沒有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這種情況下,貨物(呃,樣品或贈品算貨物嗎?)的所有權應怎么界定?發貨人?收貨人?貿易國(地區)應填報“美國”還是應填報“中國”?
由于貿易國別(地區)填寫錯誤會影響退稅(貨樣廣告品能退稅么?聽說貨樣廣告品A是可以申請退稅的?)所以具體應怎么填寫,建議咨詢給你報關的報關行或者海關或者咨詢給你退稅的國稅局。
2. 運抵國(地區)是什么?
根據《公告》,出口報關單上的運抵國(地區)應填報出口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直接運抵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最后運抵的國家(地區)。無實際進出境的,填報“中國”,代碼142。具體分三種情況:
1)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直航)出口貨物,以出口貨物的指運港所在國(地區)為運抵國(地區)。
如一票出口貨物從天津新港不經過轉船,直航到美國洛杉磯,則運抵國(地區)應填“美國”。
2)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出口貨物,如在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則以最后運抵的國家(地區)作為運抵國(地區)。
如一票出口貨物,我國出口商和美國進口商簽訂的外貿合同,貨物從天津新港經過韓國釜山中轉(轉船),再到美國洛杉磯,則運抵國(地區)應填“美國”,因為我國是和美國進口商簽訂外貿合同,從事對外貿易。不能填韓國,因為在韓國沒有發生商業性交易,我國出口商沒有和韓國的貿易商簽訂外貿合同。
3)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出口貨物,如在中轉國(地區)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國(地區)作為運抵國(地區)。
如一票出口貨物,中國出口商和韓國客戶簽訂外貿合同,韓國客戶再和美國進口商簽訂外貿合同,把貨物轉手賣給美國進口商。貨物從天津新港經過韓國釜山中轉,然后到美國洛杉磯,此時,中國出口報關單上的運抵國(地區)應填“韓國”,而不是“美國”,因為我國是和韓國客戶做交易,也即我國是和韓國做貿易,所以貿易國(地區)應填“韓國”。
3. 最終目的國(地區)是什么?
根據《公告》,出口報關單上的最終目的國(地區)應填報已知的出口貨物的最終實際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制造的國家(地區)。
1)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貨物,以運抵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
2)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貨物,不論在中轉國(地區)是否發生商業性交易,都以最后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
3)同一批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不同的,應分別填報最終目的國(地區)。出口貨物不能確定最終目的國(地區)時,以盡可能預知的最后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