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管監管:簡稱貨管。是海關代表國家在口岸,根據《海關法》和國家其他進出口法律(law)、法規和政策監督合法進出境貨物和運輸工具的 重要管理職權,也是海關完成征收關稅、制止走私違法、編制海關統計等各項任務的 基礎。
2、貨運監管的 基本制度:對進出境的 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進行審單(申報)、查驗、征稅、放行構成貨運監管既相互制約又相對獨立的 統一整體,是貨管的 基本作。
3、查驗(檢查):是以經過審核的 單證為依據,對貨主申報的 內容進行直接實際的 核實(check)和查對,除有特殊規定準予免驗者外,進出境貨物的 運輸工具均應接受海關的 查驗,它為打擊走私違法情事及為征稅、統計提供實際監管依據等方面有著重要的 作用(role)。
4、單貨相符:在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時,經查驗貨主申報的 進出口貨物的 單證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相一致,習慣上稱為單貨相符。
5、單貨不符:在辦理進出口海關時,貨主申報的 進出口貨物單證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經核實不一致,習慣上稱為單貨不符。
6、放行:就是指對經過審單、查驗、征稅監管環節后已人備單貨相符的 貨物和運輸工具簽印放行的 監管行為。
7、開驗:海關在查驗過程中。針對有些貨物做細查細驗時,進行內外包裝(packaging)開拆核實查證的 行為。
8、開拆:海關在查驗工作中,對需要重點查驗的 貨物進行開箱拆包細驗的 監管行為。
9、重封:對受海關監管的 貨物由于復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關封的 行為稱為“重新加封”,簡稱重封。
10、關封:用于海關內部聯系、交接有關單證所使用的 印有“海關關封”字樣,可以加封的 信封。
11、關鎖:一種用于對海關監管貨物加封的 金屬制一次性使用(use)的 長條形封鎖。
12、紙封:用于加封小件海關監管物品的 紙質封條。
13、海關封志:加封海關監管物品的 紙封在施封時,注明具體海關的 稱謂及年、月、日的 稱為封志。
14、騎縫章:為了保證海關監管(特征: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貨物留存單據的 完整齊全以及核對有關單證,在單據交接處所加蓋的 印章。
15、結關:辦結或暫時辦結海關監管手續(shǒu xù)的 行為。
16、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我國實行對外貿易管理的 一種行政保護手段,是根據我國的 對外貿易政策對進出口貨物和物品實行全面管理的 制度。
17、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進出口貿易通關證件,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局和特派員辦事處審核簽發,從92年起,進出口許可證上各項標注中英文對照、商品名稱、編碼和計量單位,采用“商品分類和編碼協調制度”。
18、三級管理:指進出口許可證的 具體發證工作實行經貿部、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和省級對外貿易管理部門三級管理。
19、保函:是由擔保人按照海關的 要求向海關提交的 ,訂有明確義務的 一種擔保文件。
20、擔保: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 方式,保證在一定期內履行其承諾義務的 法律行為。
21、保證金:是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 一種擔保形式。
22、滯報金:根據《海關法》的 有關規定,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當向海關申報。進口代理公司指海外出口商委托貨運公司負責運輸貨物到指定地點,出口商按照一定得貨運收費標準付費給貨運公司,貨運公司提供優質服務,并保證貨物的安全。超期未報的 ,從第十五天開始海關所征收的 延期未報罰金稱為滯報金,日征收金額為進口價格的 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10元的 免收.
23、報關期限: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 時間限制。
24、機電產品(Product):是指使用機械、電器、電子設備所生產的 各類農具機械、電器、電子性能的 生產設備和生活用機具。
25、自動出口限額:指出口國在進口國的 經貿壓力下,或為了維護出口價格的 穩定,而自動限制某項商品對進口國的 出口。
26、出口配額證商品:指在對外經貿活動中,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以內,對一些商品的 進口數量或金額加以直接限制,這種限制下的 商品,對出口國來說就首先要領取配額證,而這些商品也因此稱為出口配額證商品。
27、轉關貨物:指經收、發貨人申請并經海關核準進口貨物可以轉至設有海關的 指運地辦理進口手續;出口貨物可以在設有海關的 起運地辦理出口手續后,再轉運至出境地海關核查放行出口。轉關貨物向海關申報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
28、載進口貨物:是指境內汽車到口岸海關監管區接載由境外汽車載運進境后倒裝的 海關監管貨物。
29、卸轉出口貨物:是指境內汽車(auto)載運至口岸海關監管(特征: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區后倒裝由境外汽車載運出境的 海關監管貨物。
30、海關監管貨物:對進出境(chujing)受海關監管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 一切貨。統稱為海關監管貨物。
31、中轉運輸:常指商品運輸在商業(Business)系統(system)內的 中間轉運。即商品運輸不直達目的 地,須在中途變換運輸方式或更換運輸工具的 一種運輸方式。
32、承運:指運輸企業承受托人委托運送貨物的 行為。
33、托運:發貨人委托運輸企業將一批貨物支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指定的 收貨人的 行為。
34、貨柜車:指將密封(seal)箱式貨柜固定在汽車底盤上的 運輸車輛。
35、集裝箱車:是指用以運載可卸下的 集裝箱的 專用運輸車輛。
36、進出境(chujing)馱畜:指受海關監管(特征: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用于馱運貨物進出境的 馱畜。進出口代理公司進口代理最需要注意的是貨物的所有權問題,貨物所有人在跟進口代理商談妥之后,必須簽訂進口代理協議,規定貨物的所有權,以避免由此產生的糾紛。而進口代理商也要適時維護自己的權益,由于放貨給客戶之后而沒有得到應得利益而產生的糾紛以及法律訴訟案例。進出口代理是指專業的進出口代理公司,代理是指有貨物進出口需求的客戶,由于對進出口業務的不熟悉或者是沒有進出口權,我們幫助您委托船運公司、貨代公司、報關行、貿易公司等代辦進口的貿易服務型業務。
37、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貨物:指受海關監管(特征: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以特殊的 承載和輸送方式進出口的 貨物,包括水、電、油等。
38、進出口貨物證明書:由海關出具并鑒發,證明貨物實際進口或出口的 文件。
39、轉關運輸:進出口海關監管(特征: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貨物需由進境地或啟運地設立的 海關轉運至目的 地或出境(chujing)地海關,這種轉運方式稱為轉關運輸。經海關同意可采用不同的 交通工具,承運接駁轉關運輸貨物。
40、押運:對某些質量不佳或交貨時間延誤買方拒收或錯發、錯運造成的 溢裝、漏卸而且退運的 進出口貨物。
41、退關貨物:對已辦理了進出境海關手續的 貨物,由于某種原因,在征得海關同意后,貨物取消進出口并按海關規定辦理退關手續,這類貨物稱為退關貨物。
42、一類進口商品:指國家統一經營、代理訂貨關系國計民生(基本解釋:民眾的生計)的 、大宗的 敏感性的 重要進口商品包括糧食、鋼材等。
43、二類進口商品:指國家定為聯合成交的 國際市場供應相對集中、價格敏感、國內緊缺、國內外差價較大的 大宗進口商品,包括羊毛等。
44、三類進口商品:指國家規定除
一、二類商品以外的 其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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